|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江北城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管理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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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1-14 08:18 文章来源:武陵区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常武政通告〔2008〕5号
WLDR-2008-00002
武陵区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主:
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废旧物品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湘公通〔2005〕66号和常德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商﹝2008﹞97号)有关规定及《常德市2006——2020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为了加强行业管理,落实管理责任,明晰工作程序,维护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江北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常德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有关规定:武陵区商务局是江北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市工商武陵分局和市公安武陵分局为该行业的工商管理和特种行业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履行治安管理、登记监督管理职能。
二、凡在市江北城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经营业主,必须符合我市城区商业网点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不符合网点规划的经营业主必须搬迁到符合城区商业网点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的经营场所经营。
三、常德市江北城区所有相关业主已取得营业执照、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应于2009年1月30日前准备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分别到武陵区商务局和公安武陵分局进行登记备案,领取登记备案证明。
四、凡违反本公告,未在本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完成登记备案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将由商务、工商、公安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或取缔,并向社会公告。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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