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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05-11-28 16:05  文章来源:武陵招商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条 为广泛吸引内外投资,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三化”进程,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经省及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从其投产年度起五年内,从产生所得税第二年开始,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按区级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三条 企业上市成功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现金200万元。
  第四条 在工业新区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达到规模企业标准的,从其投产年度起五年内,从产生所得税第二年开始每年给予其企业所得税增长额区级实得部分30%的奖励。
  第五条 新引进或者已落户我区的工业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入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引资中介人;引进的三产项目(含农业项目),建成营业后12个月内(下同)实现税收(区本级实得部分,下同)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按区本级实得税收总额的10%给予中介奖励。实现税收5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三产项目,视同完成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的工业项目,但不给予中介奖励和税收分成奖励。
  第六条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奖励引资中介人。
  第七条 引进项目达到规模(规模标准见第六条)的区直单位,项目建成投产实现税收五年内,按每年实际入库税收的15%给奖(收购、兼并、联合重组区内企业兴办的工商项目剔除原有企业税收基数;对原有企业更换名称、变更法人、新建分支经营实体、转租等改变经营方式的不纳入分成范围)。
  第八条 区直部门招商引资项目的税收属于乡(镇)分成范围的,部门按政策兑现的税收奖励从乡(镇)分成中抵扣;乡镇引资项目落户到乡镇或工业新区的,享受了财政收入分成的,引资奖在分成中列支。对新增项目,财政、审计、税务稽查查征补缴税收不参与15%分成。
  第九条 奖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必须是新引进或者增资的规模项目。
  (2)项目能直接并持续为区创造税收。
  (3)项目必须建成开业且产生税收。
  第十条 凡落户我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陵区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1日之后,本办法施行之前新引进或增资的规模项目的奖励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发布前,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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