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经市自来水公司申请,市物价局召开水价调整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批准,常德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常价服[2005]85号),决定对我市城区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城区供水价格具体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1.23元/m3,行政事业用水1.23元/m3,工业用水1.35元/m3,经营服务用水2.21元/m3,特种用水4.92元/m3(具体分类见附表)。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江北城区0.40元/m3,德山开发区0.20元/m3)和水资源费0.02元/m3按省有关规定附加在供水价格外,随供水价格一并征收。
三、对城市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费的特困户,继续由市自来水公司每月每户免收4吨水费。
四、上述调整后的各类供水价格从2005年12月1日起的抄表水量开始实行。
五、欢迎广大用户对供水价格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58。
特此公告。
常德市物价局 常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2005年11月23日
附表:
常德市自来水用户分类及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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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分 类 |
主 要 行 业 |
供水价格
(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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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居民生活用水 |
各类住宅民用水、水站用水等 |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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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
政
事
业
用
水 |
①市、区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各类团体、科研单位、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外地政府驻常机构的办公用水;
②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办公用水
③部队的办公、营房生活用水;
④民政福利企业、医疗用水;
⑤公园、环卫、绿化、市政等公益、公用事业用水。 |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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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工业用水 |
①各类工业生产企业、食品、饮料生产企业、交通、邮电、电力等企业用水;
②机关、部队、学校、医院的生产性用水。 |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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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经
营
服
务
用
水 |
①各类商店、商场、门面用水;
②机关、部队、学校的营业性用水;
③影、剧院、照像馆、游泳池、纯净水厂用水;
④建筑施工用水;
⑤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用水;
⑥宾馆、招待所、酒店、餐馆、大众澡堂、理发、洗染业等服务行业用水。 |
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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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特种用水 |
歌厅、舞厅、茶座、酒吧、咖啡厅、桑拿按摩、发廊、美容、足浴、健身等娱乐场所、汽车行业用水等。 |
4.92 |
说明:1、污水处理费标准:江北城区按0.40元/m3,德山开发区按0.20元/m3附加在供水价格外由市自来水公司代征。
2、水资源费标准:按0.02元/m3附加在供水价格外由市自来水公司代征。
3、对城市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费的特困户,每月每户免收4吨水水费。
4、表内分类由常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